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某区。
被告:天津市红某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某区咸阳路与海源道交口南水北调征收指挥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家友,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天津市红某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婕
书记员: 裴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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