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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天津市红某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移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某区。
被告:天津市红某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天津市红某区咸阳路与海源道交口南水北调征收指挥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家友,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天津市红某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庞婕

书记员: 裴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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