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玉,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雷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玉立大道79号
负责人:毛伟勇
委托代理人易运珍,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金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该认定书无异议,真实可信。被告雷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70%),原告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30%)。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2122.73元,被告雷某某驾驶的鄂l5q27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并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23688元,护理费7677.8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刘秀英生活费2450.7元、误工费13958.6、医疗费10000元,共计64775.1元。剩余损失27347.6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代被告雷某某承担70%计19143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原告,其他损失由原告吴某某自行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赔偿后,原告吴某某返还被告雷某某垫付了医疗费18406.63元,交通费1600元,计2000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64775.1元和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19143元,合计83918.1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吴某某83918.1元后,原告吴某某即时返还被告雷某某20006.63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判员 吴金胜
书记员:苏敏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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