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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诉刘蛟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超
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刘蛟龙

原告:吴超,住滦平县。电话:15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蛟龙,住隆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刘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将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由郭英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洪洋,人民陪审员孙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与被告刘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将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由郭英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洪洋,人民陪审员孙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郭英杰
审判员:张洪洋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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