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04民初1103号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二区东1号。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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