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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阳原县高墙乡东官某某村民委员会、吴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忠,男,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高墙乡东官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原县高墙乡东官某某。法定代表人:武风喜,系该村主任。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喇全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阳原县。被告:常天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阳原县。

吴某某与阳原县高墙乡东官某某村民委员会、常天成、吴某某、喇全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宋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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