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计兵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计兵。
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吴计兵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任延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计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始被告在原告处进货轴承套圈,2015年7月5日,被告依据其还款情况,给原告打下欠条,欠款41500元。后经催要,被告分两次偿还原告4400元,尚欠原告37100元。
以上事实,由起诉状、庭审笔录、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从原告吴计兵处赊购轴承套圈,并写下欠据为证,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100元,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吴计兵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7100元,被告应诉后,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计兵偿还砖款37100元。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延锋

书记员:艾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