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吴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昀,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吴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上诉人吴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