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吴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昀,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吴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上诉人吴某某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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