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来、乔香茜,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云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第三人:林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潘云海、第三人林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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