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凌。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费某某、被告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3.72元,财产保全费1,146.8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段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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