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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张某某与张某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增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张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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