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增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张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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