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闵行区新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闵行区新闵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某、毛某某、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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