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49岁,回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男,44岁,回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某某,女,46岁,回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旭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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