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知道此案件后便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现再审判决以吴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其未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为由,驳回吴某某的再审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2民再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阳 审判员 朱传茂 审判员 沈洋洋
法官助理刘双双 书记员杨晓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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