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德
梁栋(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英德。
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英德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英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栋、被告委托代理人雷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称其作为债务人并未得到债权人胡晓勇的通知,而原告吴英德亦未能举证证明胡晓勇将其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卢某某,因此胡晓勇与吴英德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卢某某并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吴英德无权要求卢某某向其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英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称其作为债务人并未得到债权人胡晓勇的通知,而原告吴英德亦未能举证证明胡晓勇将其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卢某某,因此胡晓勇与吴英德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卢某某并不发生效力,受让人吴英德无权要求卢某某向其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英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7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尚春彦
审判员:侯晓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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