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陈冬梅(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
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
胡尚新(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贺西,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尚新,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冬梅、被上诉人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胡尚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主张其弟弟、妹妹与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所处分的承包地包含其个人在原家庭中的份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土地有其份额,且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取得了诉争土地的安置费用,故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主张其弟弟、妹妹与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所处分的承包地包含其个人在原家庭中的份额。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土地有其份额,且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取得了诉争土地的安置费用,故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杨亚军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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