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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红与孙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郭建颖,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系孙某母亲。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科财税大厦8楼B区。
组织机构代码69442871-3。
负责人王焕峰,公司总经理,联系。
委托代理人王会,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江华,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艳红与被告孙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申请,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人寿保险)为被告参加诉讼,由审判员胡文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艳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建颖,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红,被告临沂人寿保险的委托代理人王会、秦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15时,孙某无证驾驶冀R×××××号小型面包车沿霸州市栲栳圈村至南豪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高铁桥下,与同在该路前方顺行的吴艳红骑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吴艳红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弃车逃逸,构成逃逸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7日,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霸公交认字【2016】第004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艳红无事故责任。事故后,吴艳红即被送至霸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颈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多发软组织挫伤等,至2016年11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52天,产生医疗费12675.17元(含出院后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费1470.01元),其中孙某垫付5971.19元。
吴艳红伤后治疗期间由丈夫苗德兴护理;事故前,吴艳红在霸州市富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月均工资3300元。
孙某为事故车辆冀R×××××号小型面包车实际车主,该车在临沂人寿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间。
经协商,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孙某再赔偿吴艳红各项损失2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不包括先期垫付的医疗费5971元);协议已经履行。

本院认为,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霸公交认字【2016】第004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事实、认定责任的依据。孙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孙某承担;孙某为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对其享有追偿权;孙某与原告就保险理赔之外的损失达成协议并履行,不再承担赔偿义务;原告医疗费已超出10000元,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项下应足额赔偿;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原告事故前月均工资3300元标准计算,误工时间支持60日;其主张的护理人月均工资3900元,因未提交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护理费按上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年均工资33543元标准计算,护理时间支持30日;原告出院后四次去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车辆损失,酌情支持200元;清障费100元为直接损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艳红医疗费用项下损失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损失10357元【误工费6600元(3300元/月÷30×60天)+护理费2757元(33543元/年÷365×30天)+交通费1000元】,财产项下损失300元(车辆损失200元+清障费100元),共计20657元;
二、被告孙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316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峰

书记员:陈立强 账户:霸州市人民法院 账号:04×××2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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