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
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洪波
书记员: 郑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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