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丽,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香坊实验农场。
法定代表人:尹东升,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安贵,该农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刚,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吴艳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艳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8.00元,减半收取2,929.00元,由上诉人吴艳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韩 冬
书记员:翟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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