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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自顺与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自顺,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四条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自顺与被告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吴自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自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自顺负担。

审判长 时维
代理审判员 李雪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 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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