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自顺,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四条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自顺与被告牡丹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吴自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自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自顺负担。
审判长 时维
代理审判员 李雪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 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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