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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腾某与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腾某
莫某
陈戈(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腾某,男,32岁。
被告莫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陈戈,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腾某与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腾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腾某诉称,2014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约定一个月还款。
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万元。
被告莫某辩称,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委托人未交代是否借款。
本院认为,欠条及银行卡取款凭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收取借款的事实。
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吴腾某借款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缓收),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欠条及银行卡取款凭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收取借款的事实。
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吴腾某借款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缓收),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王晓冬

书记员:张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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