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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金某、武汉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金某,男,汉族。
被告:武汉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小区长寿里199号。
法定代表人:郭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颖。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四明路36号(辛安渡园区)。
负责人:项兴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武汉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代理审判员  李 蓉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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