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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帮、秦某某等与恩施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胡咸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吴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吴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吴某1、吴某2法定代理人:胡咸飞(系吴某1、吴某2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崇庆,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向孝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帮、秦某某、胡咸飞、吴某1、吴某2与被告恩施市诚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五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帮、秦某某、胡咸飞、吴某1、吴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7元(已减半),由吴某帮、秦某某、胡咸飞、吴某1、吴某2负担。

审判长  瞿红光

书记员: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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