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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灵芝,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高某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

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某某名下位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盛世景苑小区201-2-502、202-1-1401两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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