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灵芝,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高某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
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某某名下位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盛世景苑小区201-2-502、202-1-1401两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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