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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首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秋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利文,男,1967年10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一审被告:陈俊,男,46岁,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陈利文、陈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09)随县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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