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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廊坊市君安佳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尉,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君安佳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彭庄村西红小豆加工厂东。
法定代表人:孙艳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宇,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胜男,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廊坊市君安佳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尉,被告廊坊市君安佳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宇、史胜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周六、日、节假日加班费42620.68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6月拖欠薪资4500元。3、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事实上理由:2018年7月18日,原告向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广劳人仲案字第143号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诉讼。
被告廊坊市君安佳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加班费,无加班事实,六月欠薪是因为原告自六月中旬起未上班,未支付的工资是2066.48元,同意支付。同意补缴应由我方缴纳的社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6月24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7日,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原告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况,加班费被告已支付。原告工作至2018年6月,认可当月实际工作12天,工资2316元,扣除保险后实际拖欠工资2066.48元,但要求被告支付整月的工资。被告同意支付2066.48元。
一、被告廊坊市君安佳睿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2018年6月工资2066.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被告在原告公司一直工作至2018年6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原告认可6月份实际工作12天,被告拖欠2066.48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整月的工资无依据,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薪资,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 逯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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