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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荆门中支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18组,居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韩家洼社区居委会3组,居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洪波,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宇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韩家洼社区居委会3组,居民身份证号xxxx。
法定代理人赵瑜,系关宇恒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常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黄家居委会,居民身份证号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永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黄家居委会,居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谢万勇,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城关镇吴家营村8组,居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12幢,居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蒋辉,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襄阳中支公司)。
代表人程兴荣,安邦保险襄阳中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旭华,安邦保险襄阳中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谷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邦保险谷城营销服务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荆门中支公司)。
代表人李响,平安保险荆门中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钟祥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钟祥营销服务部)。

上诉人龚有明因与被上诉人赵瑜、关宇恒、郑常福、关永翠、吴某某、杨天付、安邦保险襄阳中支公司、安邦保险谷城营销服务部、平安保险荆门中支公司、平安保险钟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1)谷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审判长 毛新宇
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
代理审判员 程梦娜

书记员: 符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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