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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瞿某、陈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君辉,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瞿某、陈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瞿某存款9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瞿某存款9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许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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