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炜,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4元,减半收取计602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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