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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新河镇。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莉,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瑄,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莉,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瑄,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2296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外滩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1,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2,以及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徐家汇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2018年12月21日,两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2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徐家汇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保全措施,自愿将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外滩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1内银行存款补足至人民币200万元,案外人赖某某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标路XXX号XXX幢房屋作为反担保,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作出(2018)沪0101民初22968号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对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徐家汇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并查封案外人赖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标路XXX号XXX幢房屋。2018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8)沪0101民初2296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外滩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1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超额部分予以解封。2019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2民终7173号终审判决,驳回吴某某一审诉讼请求。2019年10月14日,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赖某某根据(2019)沪02民终7173号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外滩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1,以及案外人赖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标路XXX号XXX幢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外滩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1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赖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标路XXX号XXX幢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  栋

书记员:陈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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