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华,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华源新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端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端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武汉华源新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端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子文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章 锋
书记员:雷开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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