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华源新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43栋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刘端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端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武汉华源新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端阳、第三人孟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依法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子文
审判员 谢红
审判员 章锋
书记员: 雷开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