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郭明亮
原告吴某某,住。
委托代理人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明亮,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郭明亮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英
书记员:闫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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