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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诗巍、陈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吴佳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吴佳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王某某、王翔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某、王某某、王翔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供居委会的居住证明显示,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弄XXX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吴某某、王某某、王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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