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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淑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
刘淑杰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淑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晓荣、李世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姗担任记录。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文涛、刘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淑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吴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能证明吴某某与刘树林原系夫妻关系。吴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根能证明吴某某和刘树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取得了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铁鸣委2号楼*单元***号房屋。本院(2004)515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告能证明2004年9月24日吴某某与刘树林离婚时未分割上述房屋。户口注销证明能证明刘树林已死亡。综上,吴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要求确认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铁鸣委2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一半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刘淑杰主张的吴某某以借款房子抵押就是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铁鸣委2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归原告吴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刘淑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淑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吴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能证明吴某某与刘树林原系夫妻关系。吴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根能证明吴某某和刘树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取得了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铁鸣委2号楼*单元***号房屋。本院(2004)515号民事判决书及公告能证明2004年9月24日吴某某与刘树林离婚时未分割上述房屋。户口注销证明能证明刘树林已死亡。综上,吴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要求确认坐落于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铁鸣委2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一半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刘淑杰主张的吴某某以借款房子抵押就是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铁鸣委2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归原告吴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刘淑杰负担。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王晓荣
审判员:李世新

书记员:周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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