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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玄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玄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涛、被告上海玄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金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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