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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玉某、石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浑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玉某、石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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