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横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武文昭、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单忠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县。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436651-7。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xxxx9。企业地址: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46号。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400955-4。法定代表人:姚立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子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刘某某、单忠良、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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