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宏彦达商贸有限公司宏达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6611473XL,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王家坪村。
负责人,汪道军,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宜昌宏彦达商贸有限公司宏达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怡
书记员: 李南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