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张克勇(湖北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

原告:吴某某,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克勇,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德安、张卫华,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来偿还自己欠案外人的借款,原告吴某某同意并实际替被告偿还了借款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来偿还自己欠案外人的借款,原告吴某某同意并实际替被告偿还了借款2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咏

书记员:王茂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