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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熊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传兵 审 判 员 方澜林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书记员:朱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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