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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熊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熊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传兵 审 判 员  方澜林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书记员:朱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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