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睿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曹韡(系原告吴睿恩之母),住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庄俊。
被告:檬橙(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俊。
被告:李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永平,上海英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睿恩与被告上海凯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檬橙(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檬橙公司”)、李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睿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将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睿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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