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外滩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奚辰,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北外滩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 曦
审判员:陆俊琳
书记员:陈 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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