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江崇武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
江崇武
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崇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江崇武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被告吴某于2007年至2013年5月期间对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位于胖头汀道口20亩资源进行耕种,2013年原告江崇武将其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6年的损失,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又与八家河渔场续签十年合同,承包期为2013年5月开始至2023年4月30日止,由原告继续承包胖头汀道口127米以下水位滩涂。2013年,被告又对该资源进行耕种,该资源为20亩水田。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资源的使用权,已由政府部门进行了确认,由八家河渔场管理使用。被上诉人从八家河渔场处承包了该资源,其合法取得了该资源的经营权。上诉人在该资源的耕种行为,构成对了被上诉人的侵权。上诉人关于本案争议资源归三家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168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资源的使用权,已由政府部门进行了确认,由八家河渔场管理使用。被上诉人从八家河渔场处承包了该资源,其合法取得了该资源的经营权。上诉人在该资源的耕种行为,构成对了被上诉人的侵权。上诉人关于本案争议资源归三家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168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邢智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