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金某区,住上海市金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权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金某区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唐春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平。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金某区房地产登记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且本案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