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廖孟龙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一被告:张某。
第二被告: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828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孟龙。
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武汉市天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5.00元,减半收取为2,242.5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5.00元,减半收取为2,242.5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茜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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