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吴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黄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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