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岭,盐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64号。
负责人:王志,任经理。
吴某与于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安宝新
书记员:王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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