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女,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下陆区我的未来生活超市。住所地:下陆区发展大道60号54铺和55铺。负责人:冯某某,女,系该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下陆区我的未来生活超市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2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