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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吴爱华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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