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甄俊。
第三人:甄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XXX号XXX幢二单元707室。
原告吴某与被告上海星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甄俊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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